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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答疑
1. 开展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中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开展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59号)以及《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建市监函[2006]62号)的要求开展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
2.那些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答:凡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均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3. 关于继续教育学时问题
答: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3年)内应接受96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48学时。必修课48学时每年可安排16学时。选修课48学时按注册专业安排学时,只注册一个专业的,每年接受该注册专业选修课16学时的继续教育;注册两个专业的,每年接受相应两个注册专业选修课各8学时的继续教育。 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根据工作需要可集中安排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4. 发表学术论文是否可以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的学时?
答:可以,但必须符合以下情况: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有关工程监理的学术论文(3000字以上),每篇限一人计4学时;从事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和考试命题工作,每年次每人计8学时,以上情况须经全国性行业协会监理委员会或分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理协会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同意,方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的部分学时。
5. 关于继续教育方式的选择问题
答: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采取集中面授和网络教学的方式进行,注册监理工程师选择上述任何方式接受继续教育达到96学时或完成申请变更规定的学时后,其《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可作为申请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6. 关于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问题
答: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建市监函[2006]62号)的要求,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7.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期满延续注册是否仍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答::要参加。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建市监函[2006]62号)第七条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同时要参加该有效期内的继续教育培训。
8.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是否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变更职业单位的,原继续教育学时保留,并在新执业单位修完全部学时,若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变更职业单位的,在提出申请变更注册之前,应接受新聘用单位所在地8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
9.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变更注册专业,是否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答: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专业时,在提出申请之前,应接受申请变更注册专业24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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